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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ㄉㄈㄎ⋯⋯

1. 先簡單解釋一下現行法律”強制授權”的意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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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ㄉㄈㄎ⋯⋯

1. 先簡單解釋一下現行法律”強制授權”的意思:在”無法”聯絡上原作者(伕名/往身)的前提,政府可以代為授權”音樂著作”;反之,若作者還活著,而且可以輕易藉由FB或版權公司聯絡上的話,政府是無法行使強制授權的;若不經作者同意而侵犯到他的著作權可是要背上”刑事責任”的。
而下週二即將三讀通過的新版強制法,簡單來說就是不管作者死活,只要你的作品在台灣公開發行滿六個月,就可以被任意申請授權,且授權金額由政府來決定。所以,任何人的作品發行六個月後,任何有心人士都可以任意侵犯作者的著作權而不用負上”刑事責任”...而付不付錢這件事?基本上那屬於民事範圍。 這就是為何之前那幾百首歌被強制授權後,廠商賴著不付錢的原因—反正不會被抓去關。

2. 可怕的來了:新修法條裡有”電腦伴唱機”這個從來沒有出現在任何一部法律裡的名詞。什麼是電腦伴唱機?簡單來說就是有電子元件,可以伴唱功能的機器--說白點,有可能就是你現在看到這段文字所使用的手機、電腦、平板....

有發現最恐怖的事了嗎?這就是為何MCU總幹事 Chi-Kang Peng 發的懶人包裡下了那樣的結論:新法一過,台灣音樂圈就完蛋了,因為新歌只要發行後6個月,就隨便人家用、隨便人家給錢了。那誰還願意花錢出唱片?整個工業不用太久,從創作端到製作端就此瓦解...

3. 最可惡的是,通常這麼重要的修法,政府是要經過一定程序(比如公聽會徵詢各方意見...等等) 之後,確定此法”毫無爭議”才會進立院三讀。但「執政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此法毫無爭議,所以跳過所有程序,細節我不清楚,總之下週二前若沒另外的爭議,這法就三讀通過了。

此惡法一過,整個社會都是既得利益者(再也不必付錢買音樂了),除了音樂人!除了音樂人!除了音樂人!執政黨為了得到選票,把音樂人當祭品了,憲法賦與我們的財產自由就這樣被犠牲、剝奪了。

此惡法一過,你再也無法自主決定自己作品值多少價,選擇你想賣的客戶了。

此惡法一過,你唯一可以選擇的就是轉行。

或是,想辦法讓這份爭議浮上枱面!如果你跟我一樣是小人物,那就一起拼命分享這資訊!直到讓那個願意挺、有流量的音樂圈朋友/歌手/藝人發表對這件事情的關注,請跟他說:完全不需要選邊站!只要表達對新法的不解就可以了!那就代表所謂的「爭議」~那就代表這次修法需要公聽會!而不是就這樣在極短的時間內默默地被絕對多數的立委諸公們強暴了!

ps.我本人不是學法的,可能有些專業法律名詞使用不恰當,敬請海涵~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細節,今晚彭老師 Chi-Kang Peng 會在FB上開直播,他才是專業法律人,到時大家可以問他~

ps2.也可參考MUST李董事長 Eriky Lee 的FB文章,也能了解更多的細節。

#音樂人救音樂圈
#我不想成為祭品
#台灣音樂當自強
#不自殺聲明在此
#請幫忙用力分享
#為了下一首好歌
#音樂人再不團結
#以後就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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